志愿者章程
- 发布时间:2017-08-02 09:23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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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剑阁县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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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服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弘扬志愿精神,给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义务服务平台,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为广大读者服务,增进读者对图书馆的认识,延伸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功能,强化图书馆有序化管理,让读者在彼此的交流和服务中拓宽自己的知识及眼界,现向全社会招募志愿者。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,规范志愿者活动,促进志愿者队伍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,特订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志愿者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以图书馆工作为基础的志愿服务活动,不为物质报酬,倡导奉献精神,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。
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范围
第三条 积极主动、富有工作热情、爱好读书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市民均可,特别欢迎有特殊才能才艺者的加盟。
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
第四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:
(一)参与剑阁县图书馆的相关业务工作,如图书管理、读者咨询引导、文明督导等。
(二)参与本馆组织的各种读者活动。
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
第五条 遵纪守法,承认志愿者《章程》,遵守志愿者基本道德规范。
第六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志愿工作者本人确定,一般每周服务一次,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。除特殊情况外,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。
第七条 我馆向志愿工作者提供岗前培训服务,同时发放胸卡式工作证,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证。
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结束后,至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及进行工作档案时间登记。
第五章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
第九条 优先参加图书馆组织的各类活动;
第十条 对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的权利;
第十一条 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;
第十二条 愿意长期提供志愿服务者,将作为下城图书馆的重点读者,借书量增加到10本;
第十三条 年终将从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人中评选出“优秀志愿之星”,并给予一定奖励。
第十四条 对表现突出、成绩显著的志愿者由剑阁县图书馆在馆内、网站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、表彰。